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企图“以病逃刑”的贩毒累犯入监伏法
阅读量:0     发布时间:2025-07-14 21:32:00

湖南日报7月14日讯(全媒体记者 龚柏威 通讯员 郭丹阳 陈钰欣)“这个‘毒瘤’关进去了,乡亲们就安心了!”7月14日,湘潭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回访谭家山镇紫竹村时,村民纷纷为检察官的担当作为点赞。

大家口中的“毒瘤”姓郭,是谭家山镇紫竹村人,今年60岁。2006年至2022年间,郭某因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、非法持有毒品罪、贩卖毒品罪多次被判处刑罚。刑满释放后,仍不思悔改,继续实施“以贩养吸”违法活动。2024年6月,湘潭县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、容留他人吸毒罪,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六个月。

郭某因常年吸毒,早已疾病缠身,为规避投监执行刑罚,通过自行注射传染性疾病血液刻意加重病情。2024年7月,郭某以患有严重疾病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,湘潭县法院依法委托株洲市中心医院进行医学诊断,湘潭县检察院派员全程监督。

诊断结果显示,郭某患有双侧股骨下段、双侧髌骨陈旧性骨折畸形愈合等十余种疾病,符合《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》,但短期内无生命危险。

“我们调取了郭某近二十年的犯罪档案,发现其屡次因涉毒犯罪被判刑却从不悔改。”承办检察官介绍,为全面评估其社会危害性,检察人员实地走访社区矫正机构、郭某居住地村干部及村民,证实其长期实施贩毒活动,在当地影响恶劣。

经综合研判,检察机关认为,郭某系累犯,社会危害性极大,原判刑期尚未执行,不符合《暂予监外执行规定》相关规定,遂向法院建议“不予暂予监外执行”。湘潭县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意见,对郭某作出不予暂予监外执行决定。郭某随后被投送监狱执行刑罚。

“暂予监外执行是保障罪犯基本医疗的人道措施,绝不能成为逃避法律制裁的‘特殊通道’。”承办检察官表示,对主观恶性深、社会危害大的罪犯,必须严格把握暂予监外执行条件,坚决防止“一病了之”“以病抵刑”现象发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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